如何讓電子商務法長出牙齒
來源:法制日報 更新時間:2019-06-05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德良

記者: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完善網絡交易規范制度,促進網絡交易活動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您認為其中的亮點有哪些?

劉俊海:征求意見稿細化了電子商務法里面的原則性規定,增強了電子商務法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可裁性以及可執行性,使電子商務法長出了“牙齒”。對于規范平臺的自律、規范電商的經營活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體現了規范和發展并重,更加注重規范,誠信和創新并舉,更加注重誠信,同時也更加注重安全的理念。

劉德良:最大的亮點在于,其細化了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交易的實施規則。從立法上講,它應歸屬于電子商務法的一部分,所以其規定和電子商務法是一致的,而且不應該超過電子商務法的規范范疇。

記者:征求意見稿著重強調了用戶信息收集使用保護問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提到,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對其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這有哪些積極的意義?

劉俊海:這凸顯了對消費者隱私權、信息權的保護,首先要求平臺和電商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要保密,而且不得查詢、刪除、泄露,不得為消費者注銷賬戶設置障礙。這其中提到了一個對消費者或用戶而言非常重要的權利:被遺忘權。大多數消費者和用戶都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或被查詢,而是希望被平臺或電商遺忘掉,但在實際中,平臺和電商又不想遺忘用戶。征求意見稿給了用戶被遺忘權。

劉德良:征求意見稿不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而且還要求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其中對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還明確給出了關于保存時間的規定,要求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這是電子商務法中涉及用戶信息規定的具體細化。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平臺務必加強自律

記者:征求意見稿還細化了網絡交易經營行為的規范問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提到,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刪除用戶不利評價,不得違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費用等。

劉俊海:這是征求意見稿一個大亮點,這些規定基本上把電商領域的亂象一網打盡,包括編好評、刪差評等虛構交易信息的行為,甚至對濫用壟斷優勢地位、推行二選一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都有詳細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此方面規定的核心是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若知情權得不到保護,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必然相繼受損。因此,電商平臺要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電子商務法和草案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記者:對于平臺內部治理行為,征求意見稿也有所規范。其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公開評價途徑;應當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檔;應當建立對平臺內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檢查監控機制,依法處置、報告平臺內違法信息等。

劉俊海:這些規定是要求平臺與失信電商割袍斷義。雖然一直要求平臺加強自律監管,但有些平臺依然我行我素,希望他們早日與失信的電商劃清界限。

此外,平臺還應代表消費者、方便消費者、協助消費者找到失信的電商,如果找不到失信電商,平臺要對消費者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電商是依托平臺的,是平臺審核后入駐的。征求意見稿對此也有不足之處,如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害,電商要承擔責任,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我認為在這方面有必要細化。

對于失信電商和平臺的制裁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強化,加入相應的信用制裁,對電商的法定代表人實行約束措施,如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

強化高管義務責任

完善失信制裁機制

記者:征求意見稿著重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明確要求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質量擔保機制。這些改變會對平臺、商戶以及個人在購物中帶來哪些變化?

劉俊海:大多數電商平臺的社會責任感比較淡漠,只想掙錢,并沒有為消費者站好崗、把好關、放好哨。征求意見稿在填補此短板,建議強化平臺自身的義務和責任時,還要同時強化平臺高管的義務和責任,實行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控股人等在內的信用約束和失信制裁機制,這方面如果能夠進一步作出突破,征求意見稿會有更大的意義。

另外,征求意見稿提到的爭議在線解決機制不應該由平臺自己建立,否則平臺怎么會讓自己承擔責任?因此,在線解決機制包括調解工作,應該由消協或者由主管部門建立。

記者:征求意見稿是否有不足之處?您有哪些建議?

劉俊海:總體而言,征求意見稿是對電子商務法細化的草案,它不能突破法律,不能作出和電子商務法方向相反的規定,但它可以在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平臺、電商經營規范更精準,做到宜細不宜粗,避免“遙看草色近卻無”的遺憾。

建議征求意見稿把電子商務法出臺以來各界對其中一些規定理解不一致的觀點,都一一回應,澄清不必要的誤解,爭論的問題都應在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和說明,從而體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意。對于一些電子商務法已經寫得很清楚的地方,如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沒有必要再次提出;但對于一些在電子商務法中寫得比較原則性的、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款,可以再清楚詳細些。

劉德良:征求意見稿是對電子商務法一些具體規定的細化,但這兩部法律法規關于一些概念沒有保持一致。例如,電子商務法中并沒有“網絡交易”這一用語,也沒有“網絡交易經營者”這一用語,有的是“平臺經營者”以及“平臺內經營者”。既然征求意見稿是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結合網絡交易監管執法實際而制定的細則,那么在概念上應當盡可能保持一致。(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