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
來源:人民法院報 更新時間:2023-11-24

積極應對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
——評《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

    數字時代的到來給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作為社會生活一部分的刑事訴訟也不例外。網絡技術、大數據技術、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技術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廣泛運用,促使刑事訴訟半主動、半被動地進行了變革。這些新技術的運用改變了訴訟的樣貌、提升了訴訟的效率,為刑事訴訟的迭代更新提供了機遇。但與此同時,新技術的運用也給刑事訴訟帶來了諸多挑戰,例如進一步拉大了控方與辯方的力量差距、加大了當事人權利保障的難度、增加了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的失控風險等等。面對此種現實,我們有必要認真分析數字時代對刑事訴訟的影響,應對其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而鄭曦教授所著《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一書的出版恰逢其時,正是對上述問題的積極回應。

    本書是鄭曦教授近八年來對新技術在刑事訴訟中運用的觀察和思考的結晶。其自從對被遺忘權產生學術興趣后,逐步展開數字時代下刑事訴訟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研究,其間關注包括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運用給刑事偵查、審判等程序帶來的影響,后又將研究范圍拓展到刑事訴訟中數據安全保護問題,由是形成本書的四個部分。在此四部分中,作者不但詳述了數字時代下新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客觀運用現狀,更重要的是對其帶來的權力運行與權利保障、國家追訴犯罪之價值追求與公民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等需求關系之間的張力進行了深入分析,從制度和規范兩個層面提出了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的依據和思路,為我們理解刑事訴訟應對數字時代挑戰的關鍵問題及其應對策略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本書聚焦于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這一新興、前沿的命題,深入分析數字技術運用對傳統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與運行邏輯所產生的強烈沖擊,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數字時代刑事司法權力與新興數字權利的新邊界。本書將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的研究與實踐有機結合,以規范數字時代刑事訴訟的權力運行與權利保護為研究主線,具有相當的創新性:

    第一,研究視角新穎,觀點具有前瞻性。作者敏銳地發現了數字時代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新動向,以數字時代刑事訴訟的變革為切入點,跳出傳統刑事訴訟研究范式與內容的束縛,提出諸多創新性的觀點與見解。在第一編中作者從宏觀層面探討了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保護的邏輯與框架,闡釋個人信息權引入刑事訴訟的現實需求、“身份難題”與邏輯證成,以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在第二編中作者分析了刑事訴訟數據安全保護的基本思路與價值理念,并以此為指引,建構刑事司法數據分類分級制度以及刑事數據出境規則。第三編著重考察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變革最為劇烈的偵查領域,特別是網絡搜查、公民定位信息的收集與使用、電子數據的遠程在線提取與從第三方處調取生物識別數據等偵查手段,總結數字偵查手段的共性規律與個性特征,分析數字偵查手段對傳統刑事司法底層邏輯的沖擊,并從數據權利保護視角提出數字偵查手段的規制路徑。第四編著眼于司法信息化與人工智能對刑事訴訟的挑戰與重塑,分析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技術困境、現實風險與規則建構,提出了司法信息化背景下被告人質證權的保障方法,以及確立被告人數據訪問權的初步構想。

    第二,研究方法多元,資料翔實。作者綜合運用概念分析法、比較研究法、價值位階分析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充分吸收網絡法、數字政治學、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智識,以法學與科技交叉融合的視角,對數字時代刑事訴訟的變革及其應對進行由點到面、由表及里的深刻剖析。作者還充分運用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與地區的第一手的域外學術文獻,結合最新的立法文本與經典的司法判決,深刻理解數字時代刑事訴訟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為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個人信息與數據安全保護、數字偵查手段等方面的規則建構提供了鏡鑒。此外,作者將價值位階分析法融入本書各部分的論證過程,通過認知與評價個人信息權、數據訪問權等刑事訴訟中新興數字權利的價值屬性,確定其在刑事訴訟權利體系中的位階與邊界,進而分析其與其他權利或價值沖突時的解決之道。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本書的研究已經相當全面、深入,但就數字時代下刑事訴訟的變革,至少仍有兩個重要問題值得關注。第一個問題是需要研究數字時代給刑事訴訟基礎理論帶來的影響。新技術的運用,除了在制度和規范層面對刑事訴訟帶來機遇和挑戰之外,也同樣在刑事訴訟基礎理論方面提出了新的議題。例如,針對訴訟主體而言,其范圍是否因新技術的運用發生變化,刑法學者對于人工智能等智能化工具是否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已多有探討,那么在刑事訴訟領域,這些智能化工具能否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亦有討論和研究之空間。再如,針對訴訟構造而言,刑事訴訟傳統的控辯審等邊三角形關系是否因新技術的運用而發生結構性改變,亦是值得分析和應對的重要問題。從刑事訴訟基礎理論著手研究刑事訴訟在數字時代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對于深化我們對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帶來的自下而上全方位變化的理解、幫助我們全面而系統地思考應對之策,都將大有裨益。

    第二個問題是對人工智能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還有進一步拓展研究的必要性。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迅速,近年來Open AI的ChatGPT、百度的文心一言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面世引發了普遍關注,也帶來了許多爭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國外的民商事訴訟中已有應用,在刑事訴訟領域亦有廣泛的運用空間。相較于已在刑事訴訟中得到應用的判別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訓練數據來源不均衡、數據可能存在偏差等方面的原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的錯誤風險更高,而這些錯誤一旦落腳在刑事訴訟中,就可能給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重要法益帶來威脅,從而沖擊刑事訴訟對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追求。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還可能進一步增加新技術運用帶來的隱私、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等方面的風險。對于這些問題,不可不慎重對待,亦有必要預先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運用風險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限定其在刑事訴訟領域運用的范圍、方式等,以趨利避害。

    未來已來。數字時代下新技術的涌現和運用,給刑事訴訟帶來了從形式到內容的全面影響,刑事訴訟也必然經歷數字化轉型和變革所帶來的“陣痛”。在這樣的時代下,如魯迅先生所言,我們不能做“孱頭”“昏蛋”,也不能做“廢物”,而是應當“運用腦髓,放出眼光”,積極應對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變革,以實現新技術運用與刑事訴訟攜手向善而行。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