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跨境流動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前數據跨境流動治理并未形成統一、普遍認可的規則體系。由于各國數字經濟發展存在顯著差異,各方在利益訴求和考量上也各有側重,因此,在數據跨境流動的治理規則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反映了全球數字治理體系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區域間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模式主要有“寬進嚴出”的美國模式,“外嚴內松”的歐盟模式以及“安全流動”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模式。
“寬進嚴出”的美國模式
美國憑借其互聯網技術實力以及經濟優勢,一方面在全球范圍內積極推動數據的自由流動,這一立場在其主導的多個重要貿易協定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如2018年簽署的《美墨加協定》以及2019年簽署的《美日數字貿易協定》等。在這些協定中,美國明確提出了“禁止數據本地化措施”等原則,以此作為其數字貿易政策的核心原則,以確保各國在監管上的差異不會構成實質性的貿易壁壘,同時,美國打造一種相對較低保護水平的數據流動秩序,構建了一套跨境隱私規則體系,以確保各成員國不會限制或阻礙數據的跨境流動。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實現全球范圍內的數據信息向其國內匯聚,從而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其在全球數字經濟領域的領先地位和影響力。
另一方面,近年來“美國優先”的單邊保守主義理念已逐步滲透并導致其國家政策走向,在數據治理領域尤為明顯。美國采取嚴格措施限制本國敏感數據的對外傳輸,以確保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同時,為了維護其全球數據霸權地位,還通過法律、技術和外交手段等方式,擴大其對全球數據的掌控力。這種“寬進嚴出”的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模式,既體現了美國對數據資源的重視和保護,也反映了其在國際數據治理格局中的強勢地位。
“外嚴內松”的歐盟模式
歐盟數據跨境流動采取“外嚴內松”的政策主張。一方面,為了實現“隱私保護優先”的目標,歐盟以1953年生效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歐洲公約》為基礎,于2018年出臺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該條例強調在進行數據轉移之前,必須確保接收數據的第三方國家能夠提供與成員國相當水平的充分性保護。這一舉措不僅體現了歐盟對隱私保護的高度重視,也反映了其在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方面的嚴謹態度。為了進一步強化數據保護,歐盟還嚴格限制數據向歐盟區域外的傳輸,以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另一方面,歐盟致力于放寬內部數據流動的標準,于2018年頒布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該條例旨在歐盟內部實現非個人數據能夠更為自由、無障礙地流動與廣泛共享。通過這一舉措,歐盟期望能夠進一步推動歐洲數字產業和企業的發展,增強區域內數字經濟的競爭力。為了進一步完善數據治理體系,歐盟通過實施嚴格的數據流出措施,確保歐盟境內的數據在向外傳輸時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對內消除各成員國之間存在的數據流動障礙,期望能夠促進成員國間的數字經濟合作與發展,進而提升整個歐盟數字市場的競爭力。
“安全流動”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模式
2020年,由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十國共同制定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提出了“數據跨境安全流動”原則。該《協定》以開放的態度為基礎,致力于協調各成員國之間的利益沖突,確保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達成共識。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協定》制定了一般原則,即允許數據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動,以促進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然而,《協定》也認識到數據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將數據安全流動作為例外原則。《協定》特別設置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標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旨在為各締約方在特定情況下實施數據流動限制提供合法依據。《協定》實質上是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數據的自由流動。
《協定》在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領域展現了一種全新的“合作共治”模式,這一模式充分體現了多國共同參與、共同治理的先進理念。在制定相關規則時,充分考慮到各成員國在經濟水平、發展階段以及規則實施難易程度等方面的差異性,特別規定了一系列具有靈活性的條款,為相對落后的國家提供必要的緩沖期。其所倡導的“有條件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原則以及“合作共治”模式,不僅為區域內的數據流動提供了指導和保障,更為全球貿易規則和體系的改革注入了新的思考方向。這些原則和模式所體現的平衡與包容,為全球范圍內數據跨境流動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美國推行的數據跨境“寬進嚴出”策略,旨在通過促進高水平的數據自由流動來鞏固其全球數據霸權地位,這無疑透露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歐盟數據跨境“外嚴內松”的治理模式,將隱私保護置于首要位置,通過限制數據跨境流動來確保個人隱私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還在區域內打造了一種數據共享模式,旨在促進成員國間的數據流通與利用,然而,這種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卻加深了歐盟內外數字經濟的壁壘,對全球數據流動的自由度構成了一定限制。而數據跨境“安全流動”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模式充分考慮到不同國家在發展水平和政策法規方面存在的差異性,堅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合作,以實現共同發展和繁榮,同時還高度重視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理念有助于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全球數據治理體系。